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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5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陕西隆业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康盛阳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隆业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康盛阳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54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隆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亚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康盛阳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伟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陕西隆业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康盛阳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陕西隆业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康盛阳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131874元,已支付750000元,尚欠389808.5元(含诉讼费7934.5元);被执行人以标志307型两箱普通客车冲抵货款8.5万元;在协议签订后由申请执行人办理��述车辆过户手续,被执行人予以协助,车辆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在被协议签订10日内(工作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29119.98元,另75688.52元已由本院冻结,解封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不追究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不提供建筑工程普通发票。由于双方协议正在履行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549号案终结执行。如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员余亚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