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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浏执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蒋红春与浏阳市五环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红春,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浏执字第1469号申请人蒋红春,女性,汉族。被执行人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浏阳市石霜路正宜园4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浏民初字第30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2月0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14011.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