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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段清华与北京绿地生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清华,北京绿地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段清华。被执行人:北京绿地生实业有限公司,做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村126号。法定代表人:付崇利经理。段清华申请执行北京绿地生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商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2013年5月2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北京绿地生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在冠县五星金桂园小区*房产两套,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产进行过户、变卖、转让、赠与及抵押等。二:以上查封房产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