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知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黄卫忠与海盐和诚信谊电器有限公司、钱陈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忠,海盐和诚信谊电器有限公司,钱陈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知初字第173号原告:黄卫忠。委托代理人:任汝平、宋军飞。被告:海盐和诚信谊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钱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卫忠与被告海盐和诚信谊电器有限公司、钱陈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卫忠于2013年10月8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卫忠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卫忠负担。审 判 长 张涛代理审判员 杨剑代理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