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俊成被执行人陈光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成,男,193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陈光勇,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王俊成申请执行陈光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3﹥江安民初字第19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光勇现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象桥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锦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