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8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国银与被执行人胡雪燕2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84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胡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1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胡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胡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C座22层G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12013270,建筑面积159.61平方米)房屋的房产权属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张某名下。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行员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