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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法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穆xx与郑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XX,郑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穆XX,男。被执行人郑XX,女。被执行人李XX,男。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底本金3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划被执行人郑XX个人银行帐户资金3万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部分暂时未能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确立的未给付内容执行终结。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