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德红与朱祥、许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606号原告周德红,市民。被告朱祥,市民。被告许龙娣,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周德红诉被告朱祥、许龙娣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李正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德红、被告朱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龙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德红诉称,2008年12月28日,被告朱祥、许龙娣找姜绍中向我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2.5%,使用6个月,朱生保提供担保。2011年5月23日,被告将2011年3月7日之前的利息结清。后被告就拒绝偿还借款本息,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及2011年3月7日之后的约��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祥辩称,我们夫妻是通过新宁担保公司姜绍中手借的,条子打的是6万元,但实际没有拿到6万元,当时借条上利息是月息2.5分,对于利息要求不得超过国家利率限制的规定。另我已经支付了4万余元的利息。被告许龙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被告朱祥、许龙娣向原告周德红借款6万元,并共同出具借据1份,载明:“今借到周德红同志人民币陆万元正,借款用途为经营。期限自2008年12月28日起至2009年6月27日止,月利率为2.5%。此款由朱生保同志全权担保。(逾期不还,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计息。)”朱生保在借据担保人签字提供担保。2009年1月24日,被告朱祥向原告支付利息9000元,2009年6月27日,被告朱祥付利息4500元,2010年1月27日,被告朱祥付利息6000元,2011年5月23日,被告朱祥利息2万元��该利息计算到2011年3月7日。现原告周德红因索要借款未果,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朱祥、许龙娣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2011年3月7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约定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借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祥、许龙娣向原告周德红借款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朱祥、许龙娣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原告周德红主张的利息,因借据中约定的月利率2.5%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本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经算被告朱祥多支出利息12082元,该应在本金中予以扣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祥、许龙娣共同偿还原告周德红借款本金4791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3月8日起至本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周德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周德红负担224元,由被告朱祥、许龙娣负担895元(原告已预交22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38元。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