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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中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宋国民与王增发、王进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民,王增发,王进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中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民(曾用名宋建国)。被执行人王增发。被执行人王进有。本院(2007)中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增发、王进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增发、王进有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增发、王进有的收入30000元。提取被执行人王增发、王进有的收入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真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