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中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宋国民与王增发、王进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民,王增发,王进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中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民(曾用名宋建国)。被执行人王增发。被执行人王进有。本院(2007)中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增发、王进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增发、王进有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增发、王进有的收入30000元。提取被执行人王增发、王进有的收入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真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