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3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魏登英、李加宏等与徐德银、蚌埠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050号原告:魏登英,女,194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加宏,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会,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敢,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银,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蚌埠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登英、李加宏、李会、李敢与被告徐德银、蚌埠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魏登英、李加宏、李会、李敢于2013年10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魏登英、李加宏、李会、李敢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登英、李加宏、李会、李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2元,减半收取3021元,由原告魏登英、李加宏、李会、李敢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