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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城民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辛江涛与冯涛、高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江涛,冯涛,高晓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404-1号原告辛江涛。被告冯涛。被告高晓慧,昌乐县人民医院化验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江涛诉被告冯涛、高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汉国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