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台民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丹华与梁景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丹华,梁景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台民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陈丹华。被执行人:梁景寿。本院作出(1999)台民执字第4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景寿银行存款26万元,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梁景寿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公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