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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台民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丹华与梁景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丹华,梁景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台民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陈丹华。被执行人:梁景寿。本院作出(1999)台民执字第4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景寿银行存款26万元,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梁景寿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公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