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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猇亭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万全与被执行人刘红星赡养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全,刘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张万全。被执行人刘红星。申请执行人张万全与被执行人刘红星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红星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红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50元,或扣留、提取其285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与2850元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胜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