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执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鲁化续、范学敏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37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鲁化续。被执行人范学敏。(系鲁化续之妻)。被执行人周瑞万。被执行人鲁化菊。(系周瑞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化续、范学敏、周瑞万、鲁化菊追偿权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12年8月25日查封、扣押了被告鲁化续所有的牌照号为豫R××××ד三一”牌SY5419THB-52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鲁化续、范学敏、周瑞万、鲁化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债务333070元,支付违约金1332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7088元和执行费5095元。但被执行人鲁化续、范学敏、周瑞万、鲁化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鲁化续所有的牌照号为豫R××××ד三一”牌SY5419THB-52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邹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伍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