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孙淑珍与李显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珍,李显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063号原告孙淑珍。被告李显峰,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珍与被告李显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 振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俊霞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