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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郑三姣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52号申请人邹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周四凤,女,汉族。系申请人邹某某之姑姑。申请人邹某某请求宣告郑三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邹某某诉称,申请人与郑三姣是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邹三财与郑三姣于1990年12月14日结婚,1996年11月5日邹某某。2006年11月邹三财死亡,邹三财死亡不久,郑三姣不堪家庭重负于2011年1月15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郑三姣失踪。经查,申请人邹某某与郑三姣是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邹三财与郑三姣于1990年12月14日结婚,属夫妻关系,婚后一直居住在桂阳县飞仙镇社下村3组。1996年11月5日生邹某某。郑三姣,女,汉族,1969年03月13日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飞仙镇社下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69********。2009年4月10日邹三财死亡,邹三财死亡不久,郑三姣于2011年1月15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飞仙派出所、桂阳县舂陵江镇人民政府、舂陵江镇社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7日发出寻找郑三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郑三姣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邹某某之祖父周邹法自愿作为失踪人郑三姣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郑三姣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邹某某作为郑三姣的儿子,申请郑三姣为失踪人,申请人邹某某之祖父周邹法自愿作为失踪人郑三姣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郑三姣为失踪人;二、指定周邹法为失踪人郑三姣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