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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0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杨秋彦与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榆林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谢强、张安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彦,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榆林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谢强,张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00094-1号申请执行人杨秋彦,男,生于1974年7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上元观镇乐城村*组,农民。被执行人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津惠南路**号会晶商务广场。法定代表人谢军利,总经理。被执行人榆林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经济开发区轻工业加工场。法定代表人贺金龙,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强,男,生于1978年2月23日,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鱼河峁镇西岔村前庄*号,农民。被执行人张安贵,男,生于1961年12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圣水镇庙坝村*组,农民。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受理杨秋彦依据(2012)汉中民终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2010)城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榆林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谢强、张安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4.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榆林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清结共计229092元。谢强应再支付263210.59元。2012年12月6日本院以(2012)城执字第00463号执行裁定书退出本次程序。经本院委托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强所有肇事车辆进行评估,评估净值为169333元。2013年9月24日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人杨秋彦与被执行人谢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谢强自愿用所有的肇事车辆以评估净值169333元折抵给杨秋彦。二、剩余赔偿款93877.59元,谢强自愿承担包括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4.2万元,剩余63877.59元杨秋彦自愿放弃。谢强所有执行义务履行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汉中民终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谢强的全部执行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奕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