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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扶风秦伟建材有限公司与宁夏石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风秦伟建材有限公司,宁夏石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扶风秦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菊萍,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石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江海,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扶风秦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石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0099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宁夏石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扶风秦伟建材有限公司借款476万元承担诉讼费22440元,保全费5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扶风秦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扶风秦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石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宁夏石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公司20050.97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卫国用(2007)第04062-03号)、及地上两处房产证号为(中卫房权证卫字第0064**号;卫房权证字第119**号)和该公司机器设备共折价470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扶风秦伟建材有限公司来抵偿债务,余款6万元、诉讼费2244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扶风秦伟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不再追究,待被执行人有经济能力时,申请人办理土地、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扶风秦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石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099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