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园园诉被告张五燕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园园,张五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821号原告赵园园,女,生于1986年12月31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长乐园。被告张五燕,男,生于1983年9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园园诉被告张五燕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园园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园园承担。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严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