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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季俊君与楼小平、楼苏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俊君,楼小平,楼苏玲,楼晗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95号原告季俊君。委托代理人许贞朋、钟兰友。被告楼小平。被告楼苏玲。被告楼晗琳。原告季俊君诉被告楼小平、楼苏玲、楼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季俊君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俊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季俊君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