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响民初字第0810-1、08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云香与吉中义、施乃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民初字第0810-1、0827-1号反诉原告李云香,女,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苏育青,响水县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反诉被告吉中义,男,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居民。反诉被告施乃波,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李云香诉反诉被告吉中义、施乃波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李云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反诉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1918元,由反诉原告李云香承担。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牛志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