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春英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金初字第194号原告李春英,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殿领,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负责人孟灿,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尚守西,系该行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英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蕴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