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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治国与被告吕建明、吴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吕建明,吴海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王治国。被告:吕建明。被告:吴海琴。原告王治国与被告吕建明、吴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治国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给付借款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治国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治国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庆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