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治国与被告吕建明、吴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吕建明,吴海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王治国。被告:吕建明。被告:吴海琴。原告王治国与被告吕建明、吴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治国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给付借款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治国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治国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庆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