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树泥与陈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泥,陈丽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陈树泥,女,52岁,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丽珠,女,46岁,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陈树泥与被告陈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树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珠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树泥诉称,被告于2010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又于2011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的借款期限均为1年。借款期满后,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故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陈丽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陈丽珠于2010年12月23日向陈树泥借款20000元。2011年6月19日,陈丽珠又向陈树泥借款120000元,并约定在2012年6月19日前还清。以上事实,有陈树泥举证的借条2张、证明以及陈树泥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陈丽珠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异议或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的答辩权利。双方对2010年12月23日的借款20000元的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陈树泥有权催告陈丽珠返还该笔借款。2011年6月19日的借款120000元的还款期限已届满,陈树泥要求陈丽珠还款,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陈树泥主张与陈丽珠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但仅有其本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可予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根据该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陈树泥可以要求陈丽珠支付逾期利息,其中2010年12月23日的借款20000元的逾期利息,可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3月5日起算;2011年6月19日的借款120000元的逾期利息,应从逾期之日即2012年6月20日起算。陈树泥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陈丽珠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丽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树泥借款1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2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3年3月5日起算,另12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2年6月20日起算,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陈树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陈丽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亮人民陪审员 郭前进人民陪审员 孙坚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钟灵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