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民申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林小雄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小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刘明东,李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7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小雄,男,壮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住上思县。委托代理人林小猛,系林小雄之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张克如,场长。一审被告刘明东,男,壮族,1979年4月26日出生,住上思县。一审被告李弟,男,壮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上思县。再审申请人林小雄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以下简称七坡林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防市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小雄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七坡林场将位于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二王屯8林班的林木发包给刘明东砍伐是错误的。事实是,2009年9月份,七坡林场欲砍伐位于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二王屯8林班的速生桉时,其工作人员黄鸿便找到之前曾为七坡林场运输木头的刘明东,帮七坡林场联系民工砍伐速生桉。当时刘明东就来电告知林小雄等人,刘明东在得到林小雄等人同意七坡林场的砍伐价格及结算后,就告知了七坡林场的工作人员黄鸿,然后黄鸿就带林小雄等人到要砍伐的山场并布置、指示林小雄等人砍伐工作。林小雄等人就按黄鸿的要求进行林木砍伐,直到林小雄出事。由于所砍伐的林木还没有运出去,因此林小雄等人砍伐的工作,还没有得到工钱。而七坡林场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说其已把砍木工程发包给了刘明东。二、一、二审判决中认定“林小雄在砍树过程中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以致受到伤害,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的这一认定同样也是错误的。事实是,当时,民工李弟所锯的一棵速生桉倒下的过程中,碰到周边树木而反弹,改变方向朝林小雄这边砸下来,由于事发突然林小雄躲闪不及,被砸中头部。如前所述的事实,林小雄并没有过错,而一、二审法院却判决林小雄自负30%责任显然是错误的。三、一、二审认定“残疾赔偿金问题……林小雄为六级残疾,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林小雄的残疾赔偿金为4543元×20年×50%=45430元。林小雄要求残疾赔偿金47247.2元,依法仅支持合法部分,即45430元。”是错误的。为此,林小雄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判令七坡林场赔偿林小雄身体受损害的经济损失174134.52元。被申请人七坡林场答辩称:林小雄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一)关于林小雄与七坡林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或者承揽)关系的问题。本案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从林小雄再审申请书中的自述“2009年9月份,七坡林场欲砍伐位于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二王屯8林班的速生桉时,其工作人员黄鸿便找到之前曾为七坡林场运输木头的刘明东,帮七坡林场联系民工砍伐速生桉。当时刘明东就来电告知林小雄等人,刘明东在得到林小雄等人同意七坡林场的砍伐价格及结算后,就告知了七坡林场的工作人员黄鸿,然后黄鸿就带林小雄等人到要砍伐的山场并布置、指示林小雄等人砍伐工作。”和刘明东与七坡林场的砍伐树木结算帐单《七坡林场生产工作项目验收结算单》以及七坡林场曾于2009年将位于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二王屯8林班的林木发包给刘明东砍伐,价格为每吨36元的情况,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表明刘明东与七坡林场之间存在承揽关系,刘明东以自己名义承揽砍伐林木后,找到林小雄等人砍伐速生桉。现没有证据表明林小雄与七坡林场之间存在劳务(或者承揽)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林小雄砍伐林木的时候受到七坡林场指挥和控制,或者七坡林场给其提供工具,并进行结算。因此,林小雄主张其与七坡林场之间是劳务(或者承揽)关系的理由不成立。(二)关于一、二审判决林小雄负30%责任是否妥当的问题。林小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砍树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有所预见并谨慎行事,明知砍伐树木有一定危险,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仍然砍伐树木致使其受伤,因而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在砍树过程中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判决其负30%责任并无不当。(三)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的规定,林小雄为六级残疾,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故林小雄的残疾赔偿金为4543元×20年×50%=45430元并无不妥。综上,林小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小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韦晓云代理审判员 潘庆林代理审判员 黄广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