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程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程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云海香都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9530084-X。法定代表人:刘敬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程路,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王雪燕(系被告妻子),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程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继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彤、被告王程路的委托代理人王雪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9年8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云海香都45号楼1单元203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31063元。双方约定以原告欠烟台大山照明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费抵顶涉案房屋全部房款。原告遂为被告开具房款收据,并为其办理该房屋的银行抵押贷款264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付款,且已将银行贷款264000元从原告处取走。2012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房款331063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付款。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其抵押贷款已还清。原、被告双方亦未办理交房手续。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8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被告协助原告解除涉案房屋(烟房预告牟字第××号)预告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程路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程路于2009年8月25日签订的烟房预许字2007第070-1177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王程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解除烟房预告牟字第××号预告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程路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继宝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