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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林进者、林章伟与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者,林章伟,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708号原告林进者。原告林章伟。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春义、庄付春。被告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者、林章伟与被告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