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林进者、林章伟与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者,林章伟,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708号原告林进者。原告林章伟。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春义、庄付春。被告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者、林章伟与被告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