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稷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巧爱与被执行人黄贵良、黄保珍赡养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3)稷执字第194-2号被拘留人黄保贵,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孙家城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巧爱与被执行人黄贵良、黄保珍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保贵哄闹、殴打被执行人黄贵良,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中下:对黄保贵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琦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