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秦晖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秦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29号原告:王建平,个体工商户。被告:秦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秦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