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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秦晖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秦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29号原告:王建平,个体工商户。被告:秦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秦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