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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与李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62号申请人刘某甲,男,汉族。申请人刘某乙,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经文,男,汉族。系申请人刘某甲之舅舅。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请求宣告李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诉称���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与李红是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刘典林死亡,2011年9月22日李红不堪家庭重负,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李红失踪。经查,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与李红是母子关系,1999年04月22日生刘某甲,2007年08年14日生刘某乙。李红,女,汉族,1975年10月29日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青兰乡朱木村22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510293946。申请人之父刘典林与李红1998年7月23日结婚,属夫妻关系。刘典林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10年2月1日被注销,刘典林死亡不久,李红于2011年3月22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洋市派出所、桂阳县雷坪镇人民政府、雷坪镇株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8日发出寻找李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红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之舅舅刘某乙自愿作为失踪人李红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李红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作为李红的儿子,申请李红为失踪人,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之舅舅刘某乙自愿作为失踪人李红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红为失踪人;二、指定刘某乙为失踪人李红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