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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因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朱某某,女,1988年7月2日出生。被告曾某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朱某某因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朱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曾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上午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2009年10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孩名曾一某,现年3岁,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而且不让原告进家门,只要原告进家,被告就殴打原告,把原告撵出去,原告报警后经调解仍然不让原告回家,原告自2012年11月份就被迫回娘家居住,后经村委会、司法所调解了好几次,均因被告提出无理要求致使调解无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曾一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被告曾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婚生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3、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婚前财产有哪些?应如何分割?原告朱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告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睢阳区民政局证明1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曾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在睢阳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名曾一某。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并不让原告进家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但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朱某某主张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并不让原告进家,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自民审 判 员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