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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冯德坤与杨美林,袁学红,邹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杨xx,袁xx,邹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200号原告冯xx,男,1976年8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xxxxxx。委托代理人张xx、邵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男,1969年9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汉族,住扬州市扬子江北路xxxxx。被告袁xx,女,1972年10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汉族,住址同被告杨xx。委托代理人戴xx、顾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xx,男,1970年5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汉族,住扬州市扬子江中路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与被告杨xx、袁xx、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x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xx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85元,依法减半收取799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292.5元,由原告冯xx负担(已交)。审 判 长 熊 娟代理审判员 王 禹人民陪审员 姚梅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