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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浙XX欣置业有限公司与张烺杰、陈莉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欣置业有限公司,张烺杰,陈莉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民初字第204号原告:浙XX欣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国松。被告:张烺杰,被告:陈莉萍。原告浙XX欣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烺杰、陈莉萍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XX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71元,减半收取5985.5元,由原告浙XX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楼天兰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施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