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胡传顶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传顶,长丰县皖淮新型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125-1号申请执行人胡传顶。被执行人长丰县皖淮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桃山村,组织机构代码L3899175-4。法定代表人周明久,厂长。本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0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丰县皖淮新型建材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长丰县皖淮新型建材厂在长丰县岗集镇政府财政有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丰县皖淮新型建材厂在长丰县岗集镇政府财政的款项24561.6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5元、执行费257元、迟延履行金4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立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