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峰与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刘叶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高峰,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刘叶青,刘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叶青。被执行人刘叶青。被执行人刘芳英。身证证号:33252819721130042X本院执行高峰与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刘叶青、刘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2013年4月12日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的办公用房五间,目前抵押物还未处置,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3年10月8日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刘叶青、刘芳英尚欠申请执行人高峰借款本金1088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223号案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邵德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德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