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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永、高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住址:向阳路中段。被执行人高永,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372925197501138336。住址:单县单城镇四里埠42号。被执行人高磊,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372925198306138335.住址:单县单城镇四里埠村16号。本院在执行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永、高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高磊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主动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