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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与孙海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孙海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30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东海路30号。负责人:王骁侠。委托代理人:俞剑浩,该社职工。被告:孙海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与被告孙海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宋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