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执指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吉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蒋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蒋吉昌。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吉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2)潍知初字第104号裁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吉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