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调确字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甲)贺某某王某(乙)王某某(丙)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调确字00003号申请人:王某某(甲),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申请人:贺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申请人:王某某(甲)、贺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建奇,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某(乙),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申请人:王某某(丙),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王某某(甲)、贺某某,王某(乙)、王某某(丙)共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某(甲)、贺某某,王某(乙)、王某某(丙)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王彦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