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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文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张汝芬。被执行人赵文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汝芬与被执行人赵文军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款46928.7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2)临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忠执行员  王成志执行员  李师茂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