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玉萍与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萍,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朱玉萍,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蔚雯,上海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章启光。委托代理人赵利花,女。委托代理人徐军,男。原告朱玉萍与被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霞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