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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4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355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崔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某诉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高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3月25日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村道路硬化,原告按约定履行了道路硬化义务,但被告至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752248.32元,承担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利息241758.3元,2013年10月2日后至归款之日按信用社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被告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亦承认下欠原告工程款752248.32元,同意承担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利息241758.3元,拒绝由2013年10月2日至归款之日按信用社贷款利率承担利息。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对被告村内道路硬化,承包总价805816.11元。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款300000元整,剩余工程款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内付清。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按被告要求增加工程量,经双方决算增加的工程量为418535.21元。被告于2007年6月21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2009年1月7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62103元;2009年1月14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10000元;2011年11月23日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2011年12月5日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合计已支付工程款472103元,下欠752248.32元未支付。因被告未按约定于2009年前付清工程款,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752248.32元,承担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利息241758.3元,2013年10月2日后至归款之日按信用社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被告对原告诉请的下欠工程款752248.32元、承担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利息241758.3元无异议,但拒绝由2013年10月2日至归款之日按信用社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决算一份、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由原告对被告村内道路硬化,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该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应按约定于2009年前全部支付工程款,故被告对下欠工程款752248.32元、逾期已产生利息241758.3元负有给付义务;至于2013年10月2日后至归款之日利息计算办法原、被告间并无特别约定,原告要求按同期信用社贷款率计算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确保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立即支付原告吕某某工程款752248.32元、已产生利息241758.3元共计994006.62元;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立即支付原告吕某某工程款752248.32元的利息,期限自2013年10月2日始至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14270元,原告吕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7135元,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