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刘秀云与朱先欢、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云,朱先欢,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支公司,苏州世耀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相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刘秀云。委托代理人周林锋,江苏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斌。被告朱先欢。被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宇。委托代理人居丽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507、508室。负责人夏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叔珍,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敏。被告苏州世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如元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黄素娇,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伟,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云与被告朱先欢、被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云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先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秀云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云撤回对被告朱先欢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邵华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璐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