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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蔡某,女,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已外出,在金融机构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且申请人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松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长 春审 判 员 曹庆���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星 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