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楼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楼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2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吕明臣。被告楼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楼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