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陈满故意杀人罪,陈满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满
案由
故意杀人;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42号罪犯陈满,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县人,高中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9日作出(1994)海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5日作出(1994)琼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1999年4月15日起至2001年4月14日止。罪犯陈满于1999年9月3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6日将罪犯陈满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8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4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罪犯陈满在减为有期徒刑的的服刑期间,获三次减刑,累计减刑五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6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陈满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满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满自2011年7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4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蒙国丰审 判 员 唐 平代理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