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晓梅与牟满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梅,牟满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54号原告刘晓梅,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告牟满良,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梅诉被告牟满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梅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晓梅承担。审判员 景兰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