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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东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红艳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艳,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东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刘红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光华,系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军,男,汉族。原告刘红艳诉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艳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红艳诉称,2011年11月2日,被告做生意借原告现金5万元,说用一年就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无奈,原告起诉到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海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海军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于2011年11月2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内容为:“今借到刘红艳现金伍万元整,王海军”。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还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起诉到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和原告当庭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王海军向原告刘红艳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所述利息,双方约定不明,故利息应从原告主张之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支付到法院确定履行之日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海军一次性支付原告刘红艳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6日起至法院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海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献堂?????????????审?判?员雷扬?????????????代理审判员徐汉生??????????????二○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常?茹?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