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周某乙、周某甲与周芳芳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20号申请人周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周世贝,男,汉族。系周某甲之祖父。申请人周某乙,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周世银,男,汉族。系周某乙之外祖父。申请人周某乙、周某甲请求宣告周芳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某乙、周某甲诉称,周芳芳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申请人之父周飞于2007年1月7日死亡后,被申请人周芳芳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周某乙、周某甲于2009年1月7日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周芳芳失踪。经查,周芳芳,女,1982年4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浩塘乡菖蒲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82********。被申请人周芳芳与周飞同居后,于2003年12月23日生申请人周某甲,2007年9月7日生申请人周某乙。2007年1月7日周飞死亡。被申请人周芳芳于2009年1月7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桂阳县浩塘镇人民政府、桂阳县浩塘镇菖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日发出寻找周芳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芳芳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周某乙、周某甲之外祖父周世银自愿作为失踪人周芳芳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周芳芳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周某乙、周某甲作为周芳芳的女儿申请周芳芳为失踪人,周世银为失踪人周芳芳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芳芳为失踪人;二、指定周世银为失踪人周芳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红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