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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白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民初字第3372号原告白某,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某,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