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白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民初字第3372号原告白某,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某,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慧 来源: